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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篇

【悟空讲规则】总局两则留言回复!食品安全法情节严重情况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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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法情节严重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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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请问如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情况,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吊销许可证还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并处吊销许可证?我和我们当地司法局的专家(司法局专家认为只吊销不罚款)在这一方面上未达成一致,请总局的领导予以指导,谢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124、125条关于“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均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并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先责改,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可以和司法专家一起看看《药品管理法》对照理解。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02-07



之前答复




认定为“情节严重”导致改变了处罚种类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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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尊敬的总局领导:

您好!我想咨询,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为“情节严重”导致改变了处罚种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食品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举例。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有很多类似于这种一般情节的处罚种类仅为“罚款”,严重情节的处罚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不是“罚款”种类的处罚。
上述例子这种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种类不同,也不存在包含关系,一旦认定为“情节严重”后,有两种处罚观点。
观点一是,只要认定为“情节严重”,就只能按照“情节严重”对应的“吊销许可证”等种类进行处罚,不能根据前面的一般情节给予“罚款”的处罚,即认定为“情节严重”会导致前面的“罚款”处罚不再适用。
观点二是,条文前后不是“非情节严重”情况下适用和“情节严重”情况下适用的关系,不管情节是否严重,条文前面规定的“罚款”处罚都应当依法作出,如果再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同时再作出“情节严重”对应的“吊销许可证”等种类的处罚,即认定为“情节严重“不会导致前面的“罚款”处罚不再适用。
总局领导,请问上述观点一和观点二哪一种正确呢?如果观点一正确,在面临“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情节不严重仅罚款,当事人认为情节严重提出听证请求仅吊销许可”这种情形的话,能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情节严重”呢?

答: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罚则规定,违法行为被查实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处罚。
首先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没收违法的成品和生产经营原料、工具等,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应并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经营资质的处罚。
当事人没有提请认定是否情节严重的程序。
如果发现有利用此表述帮助相对人逃避罚款的情形,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
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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