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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其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是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授权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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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2013]行他字第14号 2014年3月1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李万珍等人是否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此复。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浙行他字第8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行政管理权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权。此间,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0年4月19日作出的法行(2000)1号《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之后,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管理权。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3)65号《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的复函》的规定。
此复。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问题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1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银行的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商业银行采用虚假宣传手段吸收存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职权,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业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由银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行使的请示。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叶辉诉阿克苏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该院可否二次再审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6号
2008年12月8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叶辉与新疆阿克苏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可否二次再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如果你院院长认为(2005)新行再字第3号行政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再审,你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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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2号
2006年11月27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环保评价前置许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部门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问题的答复
(2006年8月18日 [2005]行他字第1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安徽省利辛县孙集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安徽省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和银监会的意见,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违法行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职权,应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1号
2004年9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新行监字第2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作出规定。
9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2号
2004年2月16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建设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对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权限作了明确划分。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行前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参照《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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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2003]行他字第21号
2004年1月8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黑行他字第3号《关于鹤岗铁路职工小学不服鹤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并入账的行为不宜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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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3]65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03]124号《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7月7日印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条第二款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并不矛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罚的主体。
我院以前的规定与本答复不一致的,以本答复为准。
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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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产品流通领域中行政管理职权问题的答复
[2003]行他字第15号
2003年12月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认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产品流通领域中行政管理职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国办发[2001]56号文和57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的授权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当以此为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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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答复
[2003]行他字第8号
2003年9月5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涟源市人民医院不服涟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医用氧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定有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当按药品管理。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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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
[2000]行他字第17号
2001年6月25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辽行疑字第15号《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适用〈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处1万元以上罚款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调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是一致的,人民法院认定诉计量行政罚款1万元以上决定的案件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时,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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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号法释〔200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1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电话答复
[2000]行他字第15号
2000年11月15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行终字第10号“关于周俊不服庆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处理决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
法行[2000]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9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保险法》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其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况。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涉及到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时,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二OOO年四月十九日
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药品监督职权时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的答复
[1999]行他字第23号
1999年12月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五华县药材公司棉洋药店诉五华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药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药品监督职权时,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19
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1999]行他字第13号
1999年11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内法行请字第1号《关于内蒙古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司登记中的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登记行为不服请求变更、撤销,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变更或撤销,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具备原告资格。
2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1996]法行字第14号
1999年1月19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21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6]法行字第7号
1997年8月29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专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机构,该机构不需要经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二、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凡从事建筑材料质量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工作。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监督抽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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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7]法行字第6号
1997年6月4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晋法行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被举报涉嫌拉运假酒的特定车辆进行拦截,并对所涉嫌假酒采取暂扣措施,不属于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明令禁止的上路设卡检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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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1995年7月5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此复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2年1月2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行)请〔1991〕47号《关于周口市卫生局是否超越职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这是划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药政案件管辖权的一条基本原则。你院受理的吉林省桦甸市医药药材总公司不服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周法行判字第2号判决申诉案,应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中所确定的管辖权划分的原则,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