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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篇

【悟空看案例】诡辩“本产品不添加食用酒精、香精香料”实际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27
问题描述

某白酒企业标签上标注“本产品不添加食用酒精、香精香料”,被某检测机构判定为不合格,检测机构认为应在标签上标注”食用酒精和香精香料”的含量,标注判定依据为《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企业实际情况:该企业产品为纯粮食酿造而成,生产过程中确实没有添加外购的食用酒精和香精香料。


一旦按照这个检测结果进行判定,企业将可能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遭受处罚,处罚结果可能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该企业非常着急,接到求助电话后,我们为其提供了文字说明,简单摘选如下:


1、剖析判定依据所用条款的隶属关系。

检测机构判定标签标识不合格,使用的是GB 7718中的4.1.4.2 条款,该条款的上一级条款是“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从隶属关系来说,4.1.4.2 隶属于4.1.4条款,因此,4.1.4.2条款中所指的“配料或成分”都应隶属于“配料”范畴。


2、剖析什么是“配料”

依据GB 7718中2.3条款:配料,指的是“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基于该条款可知,配料指的是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物质,如果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没有使用的物质就不能叫做“配料”。


3、使用“配料”条款去判定“不是配料的物质”,判定依据有待商榷

基于以上1和2的分析,GB 7718中的4.1.4.2提出应定量标识指的是配料,而该企业并未使用“食用酒精、香精香料”作为配料,因此,使用“配料”的条款去界定“本来就没有添加的物质”,使用的判定条款有待商榷。


食品企业,生存不易!

有时候一个标签标注不规范,都可能让企业面临高额赔偿或者罚款!

对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生产企业没有主观故意虚假标注获取利益的食品标签类案件,我们都会从法理角度和专业层面全力帮助企业争取合法权益!

本文论点错误或者不足之处,欢迎高手指点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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